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3-11-16
作者:
宁夏戏剧家协会
(2023年11月16日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紧紧依靠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推动戏剧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繁荣我区戏剧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戏剧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评论、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戏剧工作者行为守则,在戏剧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戏剧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戏剧工作者队伍。
第六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戏剧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加大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力度,组织参与中国戏剧梅花奖等国家级奖项和宁夏文学艺术奖的评奖活动,开展德艺双馨戏剧工作者的推荐、表彰和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戏剧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始终把推动创作优秀戏剧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戏剧工作者尊重艺术规律,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戏剧原创力,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加强戏剧事业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
第九条 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戏剧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戏剧活动和青少年戏剧活动,推广和普及戏剧艺术。
第十条 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戏剧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戏剧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尊重民族戏剧、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色,重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戏剧人才的培养,加强各民族民间戏剧的挖掘、整理、保护、研究、艺术交流工作,促进地方戏剧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区内外戏剧文化交流,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协会及戏剧家的联系与交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戏剧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戏剧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戏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五条 各市戏剧家协会、各专业院团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戏剧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宁夏戏剧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宁夏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宁夏戏剧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宁夏戏剧家协会,对宁夏戏剧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工作在宁夏的戏剧工作者,在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宁夏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宁夏戏剧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协会主席团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宁夏戏剧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宁夏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宁夏戏剧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本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社会资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简称宁夏剧协,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宁夏戏剧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