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1-01-25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
宁夏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团结、动员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戏剧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戏剧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组织各类比赛、评奖活动,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戏剧教育及其他戏剧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戏剧工作者,给予推荐、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
第十条 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家,加强各民族民间戏剧的挖掘、整理、保护、研究工作,积极促进各民族戏剧艺术的发展。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三条 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戏剧人才包括新戏剧组织和新戏剧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协会及戏剧家的联系与交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戏剧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市戏剧家协会、各专业院团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宁夏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九条 凡是户籍、工作在我区的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宁夏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主席团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宁夏戏剧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议、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社会赞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宁夏戏剧家协会简称宁夏剧协,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宁夏戏剧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