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5-11-26

   

作者:

宁夏文联

(2025年1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宁夏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的,由自治区级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各产(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联团体会员,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宁夏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区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致力于繁荣发展宁夏文学艺术事业,为努力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宁夏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加强现实题材创作,努力创作生产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宁夏地域特色、反映人民审美追求的精品力作。

  第四条  宁夏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始终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宁夏文联及区内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宁夏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创作实践、文艺评奖、展演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职称评聘、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宁夏文联贯彻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宁夏文联积极加强对全区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组织和文艺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惠民活动。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宁夏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宁夏文学艺术事业。

  第十条  积极推动产(行)业文化活动,壮大产(行)业文联队伍。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宁夏文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逐步拓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宁夏文联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宁夏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发挥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艺团体和文艺组织的交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世界,扩大宁夏对外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宁夏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自治区级文艺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为宁夏文联团体会员。产(行)业文联(协)拥护宁夏文联章程并自愿遵守,可申请加入宁夏文联,经宁夏文联主席团批准后,成为宁夏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文联章程,执行宁夏文联的决议,维护宁夏文联合法权益,完成宁夏文联分配的任务,开展符合宁夏文联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夏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宁夏文联的工作和活动,对宁夏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宁夏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者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夏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宁夏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宁夏文联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宁夏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宁夏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宁夏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宁夏文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特邀产生。

  第十九条  宁夏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宁夏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宁夏文联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宁夏文联章程;

  四、选举宁夏文联委员会;

  五、决定有关宁夏文联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宁夏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宁夏文联与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由各团体会员或以相关部门负责人身份当选的委员,因退休、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负责人时,委员的席位可由新任该团体会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接任。团体会员、有关单位的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因退休、调动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荐替换人选,并报宁夏文联主席团审议,经全委会通过后替补。

  第二十一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宁夏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增补或调整宁夏文联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宁夏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应由宁夏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全委会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宁夏文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在文联党组的领导下行使其权力。

  宁夏文联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宁夏文联章程或履职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由产生机构通过相关程序,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宁夏文联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宁夏文联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五条  宁夏文联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宁夏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调拨给宁夏文联的不动产和社会组织的资产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宁夏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则和财务纪律,制定相应的制度实施管理和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宁夏文联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宁夏文联。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宁夏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注:2025年11月26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