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刊发时间:
2021-01-25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宁夏文联)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领导的,由自治区级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各产(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宁夏文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界和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宁夏文学艺术事业,努力建设文化强区,为实现宁夏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把繁荣文艺创作作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加强现实题材创作,努力创作生产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宁夏地域特色、反映人民审美追求的精品力作。
第四条 宁夏文联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做文艺工作者温馨和谐之家;始终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宁夏文联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宁夏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着、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宁夏文学艺术事业。
第十条 积极推动产(行)业文化活动,壮大产(行)业文联队伍。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逐步拓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发挥优势,加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艺团体和文艺组织的交流,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和宁夏特色文化走向世界,扩大宁夏文化对外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宁夏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自治区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均为宁夏文联团体会员。各行业(企业)文联(协)以及其他文艺类团体组织,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由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大会代表、宁夏文联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意愿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者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宁夏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宁夏文联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宁夏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特邀产生。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宁夏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宁夏文联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宁夏文联章程;
四、选举宁夏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团体会员代表身份参加的宁夏文联委员,当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时,委员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该团体、该部门负责人替补。上述委员的更替由所在团体向宁夏文联报告,由宁夏文联委员会确认后更名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宁夏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增补或调整宁夏文联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宁夏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应由宁夏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宁夏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全委会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宁夏文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在文联党组的领导下行使其权力。
宁夏文联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宁夏文联设名誉职务。名誉主席由文联主席团从上届名誉主席和已退休的上届文联主席、现任国家级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中聘请。
第二十六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由产生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宁夏文联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七条 宁夏文联经费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宁夏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调拨的不动产、所属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产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宁夏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则和财务纪律,制定相应的制度实施管理和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宁夏文联会址设在银川。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宁夏文联。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宁夏文联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