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1-01-25

   

作者:

(2023年11月15日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评论家协会(简称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

  英文名称:Ningxia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拼音全称:ningxiawenyipinglunjiaxiehui,缩写:NXPX。

  第二条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文艺理论家、文艺评论家、文艺理论教育家、文艺评论编辑、文艺评论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理论家、评论家、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担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的文化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文艺评论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是宁夏文联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主管单位宁夏文联领导,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鼓励和引导广大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文艺理论专业知识,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二)在艺术质量和水平上,倡导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鉴赏作品,说真话、讲道理,实事求是、激浊扬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

  (三)倡导会员关注文艺创作,及时分析评论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积极评介宁夏和全国的优秀文艺人才和优秀文艺作品,努力推出富有中国精神、民族特色、人民喜欢的文艺评论作品,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四)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立足于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发挥文艺评论的价值引领、精神引领和审美启迪作用,通过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文艺评论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文艺健康繁荣发展。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训扶持青年文艺评论人才,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依法维护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中国特色评论话语,发扬艺术民主、学术民主,尊重艺术规律,尊重审美差异,建设性的开展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策划、组织有利于宁夏文艺繁荣发展的文艺论坛、学术报告会、作品研讨会、创作研讨会、采风活动等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建设评论阵地,编辑出版评论书刊;

  (七)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推荐会员评论作品的刊发和出版;

  (八)积极参加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全国各省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区外文艺家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力所能及地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对优秀的青年评论人才和优秀成果给予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历、能力和影响,或出版过水平较高的文艺评论专著,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文艺评论文章,或从事文艺评论编辑、教学、组织等工作时间较长并成绩显著,或在各协会有文艺评论特长的,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自治区内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市县(区)文艺评论家协会推荐或本会理事二人推荐;

  (三)团体会员需经主管单位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

  (四)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定期向宁夏评协报告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时间无法取得联系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迁往外省工作生活,可办理转会。

  第十三条  规范和鼓励文艺评论家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自觉维护文艺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文艺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或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或推举名誉主席、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或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驻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或驻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荐副秘书长;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协会章程与发展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着学术为本、引领为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文艺评论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开展与文艺有关的合法性活动收入;

  (三)社会赞助;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本会经费用于策划、组织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徽:图案形状是一个P字形状的旗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宁夏文联27楼2703(750002)。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