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作家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1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宁夏作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作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宁夏作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担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学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坚持文学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学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文学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力文化条件。
第三条 宁夏作协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宁夏作协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本协会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宁夏作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全力打造文化兴盛沃土,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作家要做人民的学生,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七条 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发展。更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弘扬宁夏文化和红色文化,发展新时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国精神,凝聚宁夏力量。
第八条 积极推动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的开展,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加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九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尊重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重视民族作家培养,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第十条 参与组织国家级文学奖项和组织全区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培养文学人才,不断壮大文学队伍,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和新型写作群体,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促进全民阅读,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和文学普及,推进文学志愿工作,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文学活动的开展,夯实文学事业与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为全区新时代文学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
第十二条 加强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各行业作家协会及作家的交流、联谊。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广泛联系文学类社团和报纸、杂志、出版社、网站,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文学繁荣。本会对我区各市、县及各行业作家协会、文学专业学会负有联络、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开展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四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本会积极参加、促进中外文学交流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交流,促进宁夏文学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宁夏故事,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感召力、亲和力。
第十五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鼓励和规范作家参与文学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文学志愿服务管理,推进文学志愿服务制度化。文学志愿者接受文学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文学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培训。自觉维护文学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文学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做好对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发挥社团特色,促进文学社团健康发展。协会负责对学会、文学创作基地的成立进行初审,报自治区文联党组研究同意后授牌,对以学会、文学创作基地名义开展的文学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联合建立文学创作基地的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该基地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宁夏作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赞成宁夏作协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宁夏长期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两名个人会员或申请人所在市、县、行业文联、作家协会推荐,由主席团或理事会依照《宁夏作家协会关于吸收新会员的规定》审议通过,批准入会。
(一)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并且有一定思想艺术水平或学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包含网络文学作品)、文学理论研究、文学批评或外国文学翻译研究著作者。
(二)从事文学组织工作、文学编辑(含网络文学)、文学教学工作时间较长或成绩显著者。
第十九条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成为本会会员;在宁夏长期居住的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作协会员,且有意愿转入本会,需将其会员关系由原会员单位转入本会,成为宁夏作协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 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相关政策的权利。个人会员著作权及与文学创作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本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
(二)义 务:
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主席团或理事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违法违纪,由主席团或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三条 凡遵守宁夏作协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能正常行使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的市级作家协会和全区性行业、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定期向宁夏作协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宁夏作协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宁夏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驻会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或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宁夏作协主席团;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实行团体理事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会团体理事,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个人理事如多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停止或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名。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召集,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协助主席团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学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本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条 宁夏作协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三十一条 宁夏作协是中国作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本会在文学工作的业务上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联络和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宁夏作协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 宁夏作家协会简称宁夏作协,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宁夏作协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宁夏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