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3-11-15

   

作者:

宁夏舞蹈家协会

(2023年11月15日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简称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担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舞蹈工作(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第四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加强舞蹈界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评论评奖、理论探讨、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舞蹈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行风建设和行业标准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舞蹈工作者自律公约,在舞蹈界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舞蹈工作者队伍。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反映会员和舞蹈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舞蹈艺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钻研业务,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蹈精品力作。

  第九条  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舞蹈工作者特别是舞蹈新文艺群体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舞蹈工作者的榜样示范作用。积极搭建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展演和群众性舞蹈活动,少儿舞蹈活动,培养各类舞蹈人才。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促进我区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十条  参与组织中国舞蹈家协会“荷花奖”、“小荷风采”展演、宁夏文学艺术奖等评奖活动,提高获奖作品的公信力引导力,强化其他展演、精品创作的推优导向功能。

  第十一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舞蹈事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宁夏舞蹈家协会所属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反应舞蹈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二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舞蹈行业建设和舞蹈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舞蹈工作者和舞蹈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不断提升舞蹈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区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的联系。

  第十五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权利和权益。为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交流等提供服务。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舞蹈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舞蹈工作者包括舞蹈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七条  五市舞蹈家协会系宁夏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服从本会领导和艺术指导的全区各舞蹈专业院校、院团及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舞蹈团体、新文艺群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宁夏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舞蹈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舞蹈音乐、舞蹈美术、经营管理、新文艺群体等专业和业余舞蹈工作者及组织领导者,有一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主席团成员、理事推荐,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宁夏舞蹈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夏舞蹈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宁夏舞蹈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宁夏舞蹈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对宁夏舞蹈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宁夏舞蹈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夏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舞蹈家协会决议,维护宁夏舞蹈家协会权益,参加宁夏舞蹈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宁夏舞蹈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宁夏舞蹈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宁夏舞蹈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宁夏舞蹈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失德失范,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暂停会籍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根据中国舞协入会细则,讨论通过,报请中国舞蹈家协会批准,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修改《宁夏舞蹈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宁夏舞蹈家协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民主程序推举产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推举顾问和特邀代表。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主持,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由主席推举,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宁夏舞蹈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宁夏舞蹈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