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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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设的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遵循,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书法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  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延伸工作手臂,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九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合理建设本会相关委员会。 

  第十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三条  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五市书法家协会、宁夏青年书法家协会、宁夏老年书画协会、宁夏妇女书法家协会和宁夏书画艺术促进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是宁夏常住居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协会主席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只隶属本会的一个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团体会员审核并报主席团审批。团体会员有推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长期不与本会联系,不参与本会活动;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相关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任命。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由秘书长协助主席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量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宁夏书协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简称“宁夏书法家协会”和“宁夏书协”。本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