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3-11-16

   

作者:

宁夏书法家协会

(2023年11月16日宁夏书法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宁夏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设的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担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书法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第三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书法工作者和新的书法组织、新的书法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主题创作、生活采风、评奖评审、展览展示、学术研究、评论研讨、教育培训、典型推介、志愿服务、权益保护、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对书法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六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书法工作者自律公约,在书法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书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书法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书法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书法骨干和基层优秀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会员等的培训机制,完善对个人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书法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的创作理念,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书法精品力作。 

  第九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书法教育规范化和书法理论系统化,推动书法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书法教育,为繁荣发展书法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办好专业融媒体,反映书法创作、理论、教育、展览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组织“自治区文学艺术评奖(书法类)”“全区书法篆刻展览”等评奖评审、展览展示活动,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建立当代书法审美标准、评价体系,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提升“自治区文学艺术评奖(书法类)”“全区书法篆刻展览”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览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书法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推广和普及书法艺术。 

  第十四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积极反映书法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书法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书法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书法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五市书法家协会、宁夏青年书法家协会、宁夏老年书画协会、宁夏妇女书法家协会和宁夏书画艺术促进会为宁夏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书法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宁夏书法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宁夏书法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宁夏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宁夏书法家协会,对宁夏书法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宁夏书法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夏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宁夏常住居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协会主席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协会员,已调来宁夏工作或在宁夏长期生活,可将其会员关系转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只隶属本会的一个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为宁夏书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外省级书协会员,符合一定条件,接受本会章程,经宁夏书法家协会会员两人或宁夏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在本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宁夏书法家协会权益,参加宁夏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宁夏书法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宁夏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宁夏书法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宁夏书法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宁夏书法家协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宁夏书法家协会章程》; 

  选举产生理事会;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七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经相关程序后提名,提交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宁夏书法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宁夏书法家协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主席推举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宁夏书法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宁夏书法家协会驻会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量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宁夏书法家协会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宁夏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简称“宁夏书法家协会”和“宁夏书协”。本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宁夏书法家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宁夏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