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1-01-25

   

作者: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2023年11月16日更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区曲艺杂技艺术界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曲艺、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担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曲艺杂技工作(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第三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曲艺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宁夏曲艺杂技组织、新的曲艺杂技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曲艺杂技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五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曲艺杂技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曲艺杂技创新,引导广大曲艺杂技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曲艺杂技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六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曲艺杂技艺术家和曲艺杂技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中国杂技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杂技工作者。
  第七条  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民族曲艺、杂技艺术传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文化成果,树立精品意识,对优秀的成果和曲艺、杂技艺术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八条  加强曲艺、杂技理论的研究。组织和推动曲艺、杂技的评论和批评,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
  第九条  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曲艺、杂技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青年曲艺、杂技工作者的培养与扶持,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加强同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曲艺、杂技协会的交流。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本会会员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参与组织中国曲协“牡丹奖”,中国杂协“金菊奖”,组织宁夏文学艺术奖等评奖活动,提高获奖作品的公信力、引导力、影响力,强化其他展演、精品创作的推优导向功能。支持发展与曲艺杂技有关的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曲艺杂技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我区的曲艺杂技事业。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五条  现有地市级曲艺家协会系本会团体会员。服从本会领导和艺术指导的各曲艺、杂技专业院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决议、完成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荐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对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提出意见、建议。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依法以章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凡年满十八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区曲艺、杂技工作者,在创作、表演、教练、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有一定影响者以及在艺术组织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者,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由两名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介绍或团体单位推荐,经本人申请,经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审核,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曲艺杂技事业决议,维护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权益,参加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组织活动,完成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人民群众对曲艺杂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法律者,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及时推荐新任负责人接替,报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推荐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负责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主持,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宁夏曲艺杂技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履行,考核不称职的协会领导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宁夏曲艺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