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艺术报
刊发时间:
2023-03-10
作者:
范宗钗
范 宗 钗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视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深入人心,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的短视频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因满足当今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已成为日常休闲娱乐、社交和信息交互的主要工具,为短视频运营网络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达9.85亿人,使用率92.4%,日均观看超过60分钟的用户占比56.5%,人均日观看时长升至87分钟。但同时,部分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搬运、剪辑、解说,上传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所保护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七条则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剪辑或二次创作他人的影视作品在短视频平台播放,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均属于侵权行为。2019年至2021年间,仅北京互联网法院便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剪辑视频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在浮躁、焦虑心态下,难以静心观看长视频,为剪辑视频获利酝酿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传统的内容传播方式,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变成平台以用户为中心进行针对性推荐。在算法推荐下,侵权视频日渐泛滥,由此导致创作源头枯竭,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生长,不利于数字文化繁荣;更有可能导致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脱节,存在架空风险。而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某些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消极放任,甚至有意袒护,导致平台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而在相关案件抗辩过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给影视剧作品权利人造成维权难点及困境。对此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商业运营角度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自会停止侵权。
二是明确相关平台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算法推荐决策过程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短视频平台也从技术提供者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所谓中立性并非绝对中立,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应尽义务。因此,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应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争取各方权益合理最大化。在短视频、自媒体已成为流行趋势的现实环境下,数字时代的版权制度不宜进行粗暴一刀切,可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促使自媒体内容创作者与拥有作品版权的平台进行合作,使版权保护的“维权”和“合理使用”的限权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状态,实现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利益共享的最大公约数。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规定“二创”作品定义,限制短视频时间内容,合理分配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成熟。
(编辑: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