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18-08-19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
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创作生产出优秀作品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四)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家。
第六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自治区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七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论文、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作品,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者公开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学艺术作品。
第九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不能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三)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已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奖励的成果、作品或者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成果,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相关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有影响力的文艺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文艺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别提出,经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评审规则;
(二)定期评审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和若干文艺门类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文艺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本文艺门类文学艺术作品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组的专家、学者、文艺家由七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同意。
第四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期限
第十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应用学科或者基础学科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公益性文艺活动;
(二)文学艺术造诣精深,德艺双馨,群众公认,社会知名度高。
第十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应当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专著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创新,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重要作用。
(二)翻译引进的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论文在学术上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中居于先进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要理论问题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有重要影响。
(四)工具书的体例科学,资料详实,知识性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五)教材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体例完整,对科研、教学、社会实践有明显应用价值。
(六)古籍整理出版物注释准确,切合原意,对历史考证有新的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
(七)普及读物具有时代特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能够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文艺作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原创作品;
(二)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三)主题鲜明,题材、形式多样,具有创新风格、地域特色和独特个性,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
第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由相关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成果总数的20%,各奖励等次的奖金数额由相关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经费的数额确定。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
(四)本领域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者是有影响力的文艺家联名推荐。
推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推荐组织或者个人向对应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初选,经初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自治区文艺家协会进行初选,经初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按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评审组对参评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
(二)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组组长对建议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和奖励等级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和奖励等级建议。
(三)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评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和奖励等级进行投票表决。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投票表决时,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获奖人选得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入选成果、作品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获奖成果、作品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将投票表决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投票表决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征询评审组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将存在异议的成果、作品送请本自治区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文艺家评审,将有关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五)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投票表决结果,提交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与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中的跑奖要奖、请托游说评委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相关成果、作品不予评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评审结果在公开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的奖励标准,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的奖励标准。调整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评审单位评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已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的个人,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由相关评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提出,经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评审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对已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奖项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印发